被告劉**未到庭應訴,視為放棄了答辯的權利,不影響本案的審理。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一款、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最高人...(本文書還有283字未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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