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劉**未答辯,未舉證。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雙方進行了質證。被告劉**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視為放棄其質證權利。原告文**圍繞其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被告劉**出具的借條一份。本院認為原告提交的證據具有客觀性,可證明其所訴事實,本院予以采信并在卷佐證。
根據原告的陳述和本院依法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原告文**將鏟車一臺作價50000元出售給被告劉**,因被告劉**無力支付價款,遂于****年**月1日向原告出具借條一份,載明“今借到文**現金伍萬元整,用期三個月,無利息,到期償還,借...(本文書還有536字未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