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碩公司辯稱,1.請依法確認淮碩公司與張*自****年**月28日起解除勞動關系。張*被派遣到精神衛生中心從事護理工作,因不能勝任本職工作,被精神衛生中心取消用工關系退回,工資待遇享受至****年**月31日止。由精神衛生中心關于與張*解除勞務關系的函為證。張*被退回后待崗一個月,淮碩公司在額外支付其一個月工資后與其解除勞動關系,符合雙方勞動合同約定。張*的社會保險個人參保證明,自****年**月28日淮碩公司不再與張*存在勞動關系。2.張*請求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的賠償金40421.4元,沒有依據。張*被精神衛生中心退回后,依據淮碩公司與張*簽訂的《勞動合同》第12.13條規定,用人單位淮碩公司有權與其解除勞動合同關系。計算工資基數不合理,應按繳費基數3017.01元計算。張*勞動合同關系存續期間自****年**月至****年**月28日,經濟補償金的工作年限按2.5個月計算,即使按3年計算,經濟補償金為9051.03元,雙倍補償金為18102.06元,該項訴請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3.依據與精神衛生中心簽訂...(本文書還有3252字未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