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辯稱,答辯人不承擔責任,款項應由孟**支付。周**工時正確,款項未支付。
孟**辯稱,周**安排活,答辯人只是介紹原告去干活,答辯人沒在那里干活,答辯人也沒有承包涉案工程,3400元不是答辯人給的。周**工時正確??铐椢粗Ц?。
王**陳述對用工事宜不清楚。所有運河人家工程工人工資已經結清,具體是什么事可以問趙楊,答辯人是以平方去結算的,不是針對個人去結算的,錢已經全部付清。
經審理,本院認定事實如下:王**于2019年承包淮北運河人家三期25號樓、26號樓、幼兒園瓦工工程,周**系該工地現場帶班、計工時。****年**月孟**召集周**等多名工人進行干活。****年**月11日,周**、孟**向原告出具載明“****年**月11號周**老孟63.5工(周魯)標9.5工73×150=10950-3400=7550元整運河人家項目部2526幼兒園周**孟**”的書面憑證。周**丟失憑證,又自行制作。...(本文書還有1231字未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