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上述指控,公訴機關當庭宣讀并出示了相關證據。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范**進入鄰居家臥室,偷拿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因其具有退還被害人損失的從輕量刑情節,建議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五千元?,F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被告人范**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過程中亦無異議。
其辯護人意見為,被告人如實供述具有坦白情節,退還了被害人贓物,且與被害人系鄰里關系,尚有不...(本文書還有539字未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