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金***任公司與被告宋**、劉*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年**月6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湖北金***任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萬隆、胡國偉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宋**、劉*經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湖北金***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違約金3300元;3.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年**月22日,被告宋**、劉*與原告湖北金***任公司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購買原告開發的位于蘄春縣××鎮××社區××小區××棟××單元××號房屋,房屋總價482625元,并約定了違約責任。被告向原告支付首付款152625元后,因征信不良,無法辦理房屋按揭貸款,余款330000元已經逾期3年多。原告多次書面通知被告,要求解除合同并支付違約金,被告均置之不理,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訴訟。
宋**辯稱,我于****年**月與原告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購買蘄春金都上城項目商品房一套,因我的妻子征信有問題,至今一直無法辦理按揭...(本文書還有1437字未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