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張**與被告李**、王*、王*,第三人袁**、王**、羅*、劉**農村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后,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授權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區開展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由審判員胡愛軍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及二原告之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春月,被告王*,第三人袁**、王**之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張麗娟,第三人羅*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張瀟瓊、霍鑫然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李**、王*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張**、張**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確認張**與王振祥于****年**月25日簽訂的《構(購)房證明書》無效;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張**與妻子于桂平(****年**月7日病逝)有位于北京市昌平區393號宅院和房屋5.5間。張**系張**、于桂平之女。1996年張**、張**與李亞麗、李維增簽訂《宅基...(本文書還有2120字未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