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李**辯稱:1、涉案電動車的所有權人為答辯人,原告所訴交通事故屬實,答辯人對責任劃分無異議;答辯人已為原告墊付醫療費等費用共計2640元,應從答辯人承擔的費用中扣減該費用。2、原告年齡已超過60周歲,且系城鎮居民,原告要求誤工費的主張,依法不應支持。3、原告要求賠償的其他費用要提供充足證據證明,否則不應支持。
對當事人無異議的事實和證據,本院依法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當事人有異議的事實和證據,本院認定如下:1、關于醫療費,被告雖認為****年**月13日、14日、21日的ct檢查報告單、mr檢查報告單記載的病情與交通事故無因果關系,但明確表示不申請對上述治療花費的合理性、必要性進行鑒定,亦未提出足以反駁的證據和理由,本院不予采信;另,原告雖然僅提交了聊城市東昌府區灸灸福養生服務店(個體工商戶;經營范圍:艾灸,養生,養生理療儀器銷售)收款收據(艾灸理療、活血消腫)兩份,未提交正式發票,但通過本院調查,原告確曾在該店做艾灸理療(功效為排寒祛濕、活血化瘀),并購買化瘀方(功效為活血化瘀...(本文書還有2254字未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