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醫療費7429.02元,人保聊城公司已予以賠償,本院依法予以確認。
2、喪葬費:原告主張45330.5元,合法有據,本院依法予以確認。
3、死亡賠償金:原告主張941320元(47066元/年*20年),合法有據,本院依法予以確認。
4、精神損害撫慰金:原告主張10000元,合法有據,本院依法予以確認。
以上損失共計1004079.52元(其中交強險醫療費用項下損失醫療費7429.02元;死亡傷殘項下損失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996650.5元)。
本院認為:孫永寬、柳月霞均系死者孫某某的近親屬,均具有本案原告的訴訟主體資格。本院查明的二原告本案以上訴求項目的損失,合法有據,依法予以確認。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客觀真實,其認定張傳波承...(本文書還有1708字未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