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3年左右,被告豫鵬公司在鄲城縣××道××路××、清華名門南側購買一片土地,計劃開發“鄲城縣名門世家”,由于沒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等手續,一直沒有動工,也未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年**月16日,原告與鄲城縣名門世家簽訂了《名門世家認購協議》,協議約定:第一條,購房人所購房屋位于1單元9層901室,處于該幢北頭,建筑面積約為122.69元/㎡,單價4620元/㎡,總價款為566828元整;第二條房屋款的支付方式,購房人確定為銀行按揭方式支付房款,應于出賣人通知購房人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之日起7天內,購房人支付不少于總房款30%的首付款,并把辦理按揭的所有手續提交齊全;第三條、其他約定:為了本協議書得到嚴格執行,在簽訂本協議書之前購房人自愿支付給出賣人現金10萬元整,如購房人違約的要承擔違約責任,將此款扣除50%作為違約金,其余無息退還,出賣人可以將本認購房屋轉賣他人。被告方加蓋了“鄲城縣名門世家合同章”,原告高**在協議書上簽了字。當日,原告向被告方交款10萬元,被告方向原告出具了...(本文書還有1417字未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