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畢**辯稱,一、原告訴稱****年**月9日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在被告向法院提出對該合同的形成時間進行鑒定時,原告改口說該合同是2019年簽訂的,其描述前后矛盾屬虛假陳述;二、****年**月9日簽訂合同,****年**月入住,明顯與交易習慣不符;三、本案原告孫**與本案所涉及的被執行人王少歌系親屬關系,孫**是王少歌的嫂子;四、孫**并沒有支付購房款,且房屋交易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綜上,被告畢**認為該轉讓合同為虛假合同,轉讓行為虛假,應當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或起訴。
被告龐*辯稱,****年**月龐*和孫**商量,讓孫**幫龐*把欠款還了,龐*把房子原價轉讓給孫**,后來覺得原價轉讓給孫**太虧,就一直沒有辦理過戶手續,2019年龐*和孫**簽訂了房屋轉讓協議,確定房屋轉讓價格為45萬元,****年**月份,王少陽轉到龐*的公司...(本文書還有1877字未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