蘄春**農場辯稱,原告訴訟主體不適格。原告系因雇傭合同雇員受害引起的糾紛,案涉養豬場系全自動,原告合規使用租賃物不會導致損失發生,被告無任何過錯,不應該承擔賠償責任。原告傷情與豬拱墻有關系,沒有外力因素不會倒塌。原告部分損失計算錯誤,適應標準、賠償標準過高,病歷中與骨折無關的疾病費用不屬于賠償范圍,請求依法剔除。被告墊付100000元醫藥費請求原告返還。本案作為侵權糾紛,視為消極侵權即對原告人身安全保障義務責任方未盡到人身安全義務,導致損害后果發生。案發時,場地管理者、經營者均不是南山南生態農場,故我農場對汪**并無安全保障義務。根據農場與正邦公司的合同第9條第3項可以看出,場地出租交于正邦公司已由正邦公司驗收合格,且符合使用目的,且正邦公司未提供該場地不符合國家使用標準,租賃合同中要求養豬密度1.3平方米,場地約25平方米,約為19頭豬,原告陳述養了30頭豬已超標。綜上,我農場無過錯,請求駁回原告對我方的訴求。
咸寧**公司辯稱,對原告受傷的事實不清楚,賠償責任與我公司無關,我公司與陳**之間系合作關系,養殖合同約定由陳**承擔養殖設備和勞動力。提供勞動力是雙方合作的前提條件,雙方合同系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強制性規定。公司與原告非勞動關系,按合同約定原告應由陳**聘請與我公司無...(本文書還有4959字未顯示)